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第二章 居住登记第十三条有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申报义务人应当在非深户籍人员入住之日起十五日内、搬离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居住登记信息。对居住时间不满十五日的非深户籍人员,可以不申报其居住登记信息。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