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申报义务人应当在非深户籍人员入住之日起十五日内、搬离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居住登记信息。对居住时间不满十五日的非深户籍人员,可以不申报其居住登记信息。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