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五章 执法管理和监督第六十八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改善执法方式,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行政执法的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