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重、中型载货汽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

(三)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的。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二千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