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第二十七条有效重、中型载货汽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一)逆向行驶的;(二)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三)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的。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二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