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下列车辆逾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二千元罚款:

(一)重、中型载货汽车、挂车;

(二)大、中型载客汽车;

(三)校车、危险化学物品运输车。

其他车辆逾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处五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