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物业安全管理与使用维护/第二节 物业使用及专项维修资金第九十三条有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余额低于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大会应当续筹。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九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