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物业安全管理与使用维护/第二节 物业使用及专项维修资金第八十八条有效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有两个以上独立产权单位和房屋所有权人的,应当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包括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和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遵循按幢立账、专户存储、核算到户、专款专用、拨付快捷的原则。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八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