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共用设施设备第八条有效物业管理区域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确定。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应当考虑建设用地宗地范围、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遵循相对集中、资源共享、便于管理的原则。已经形成独立物业管理区域的,不再重新调整,但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同决定分割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的除外。物业管理区域地上以及地下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不得分割管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