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业主共有资金管理第七十三条有效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开户单位应当定期与数据共享银行核对业主共有资金账目,并按季度公示下列情况:(一)业主共有资金缴存及结余情况;(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三)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情况;(四)其他有关业主共有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