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服务第六十条有效物业服务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负责物业服务项目的运营和管理。除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外,项目负责人只能在一个物业服务项目任职。物业服务企业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予以公示。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