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五十五条有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业主共同决定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当在业主委员会要求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的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配合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接管。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