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四节 业主委员会第四十三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委员不领取劳动报酬。业主大会可以根据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情况,决定给予其适当津贴。实行业主委员会主任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审计费用从业主共有资金中列支。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