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四节 业主委员会第四十二条有效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任期与业主委员会任期相同。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六个月前,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由业主代表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党委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基层党组织、辖区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派员组成的业主委员会换届小组(以下简称换届小组)。换届小组具体组成和工作办法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参照本条例有关筹备组的规定制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