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决定中止其职务并予以公示,提请下次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或者恢复其职务:

(一)不履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经劝阻后拒不改正;

(二)一年内两次无故缺席或者一年内五次请假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三)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任职;

(四)因违法违纪接受调查且被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五)其他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情形。

业主委员会未依照前款规定作出中止职务决定的,由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作出;逾期未作出的,由街道办事处作出中止相应人员职务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中止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职务时,应当允许该委员、候补委员提出申辩并记录归档。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