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四节 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九条有效除任期届满外,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其职务自行终止,由业主委员会公示,并向业主大会报告:(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三)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四)存在本条例第三十八条所列禁止行为且受到行政处罚;(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之日起一个月后。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