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二节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第二十一条有效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筹备工作会议。筹备组应当自首次筹备工作会议召开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首次筹备工作会议召开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法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或者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经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筹备组自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结束后,自行解散。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