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筹备工作会议。

筹备组应当自首次筹备工作会议召开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首次筹备工作会议召开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法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或者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经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筹备组自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结束后,自行解散。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