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逾期未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户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责令限期一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逾期月数每月处一万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