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逾期未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户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责令限期一个月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逾期月数每月处一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一百一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