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六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移交相关资料、资金和物品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责令限期三个月内退出、移交相关资料、资金和物品;逾期仍不退出、移交相关资料、资金和物品的,责令退还逾期所收取的物业服务费,按照逾期天数处以每日二千元罚款,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一百一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