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一百零一条有效市住房和建设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第一百条所列单位和人员的信用信息记录等情况依法实施分类监管,建立相应的激励和惩戒制度。分类监管的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和建设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一百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