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负有协助查处规划违法行为或者土地违法行为职责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配合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的执法工作,其所在部门或者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责令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