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接到规划违法行为或者土地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后不按照规定受理、登记的;
(二)在责任地段内不履行日常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规划违法行为或者土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发现规划违法行为或者土地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报告,情节严重的;
(四)对规划违法行为或者土地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