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规划土地监察实行市、区、街道三级管理,市、区两级执法的工作机制。

市、区、街道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是履行规划土地监察职责的专门机构,依法开展规划土地监察工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