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因行政处罚需要对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进行价值评估的,由市、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招标确定的评估机构或者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评估机构实施。评估费用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承担。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