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对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

(一)罚款;

(二)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

(三)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

(四)没收违法所得;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