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第三十条有效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对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一)罚款;(二)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三)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四)没收违法所得;(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