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特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规划土地监察,是指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执行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规划违法行为)和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