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三章 调查与处理第十八条有效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对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受理以及案件的办理,应当通过全市统一的规划土地监察平台进行,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