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辖区内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二)查处辖区内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案件;
(三)协调和执行辖区内违法用地清理和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工作;
(四)督促辖区内街道办事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开展日常巡查等工作,指挥、调度辖区内街道办事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开展联合执法、交叉检查;
(五)承办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规划土地监察事项。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