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规划土地监察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二)接受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三)组织查处跨区的或者市人民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重大案件;
(四)组织区、街道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开展跨区和重大执法行动;
(五)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各区、街道办事处的规划土地监察工作;
(六)建立规划土地监察统一信息平台,为全市规划土地监察提供科技手段,实现全市规划土地监察信息共享;
(七)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规划土地监察职责。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