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向市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表;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经历等符合规定条件的材料;

(三)拟在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合并或者分立协议。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