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不得使用与已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同或者相似的名称,也不得使用违反公共利益、有误导性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名称。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