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或者相关事务过程中,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如果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有权申请法律援助。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