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