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同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