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同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