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结法律援助事项后,应当自结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符合规定的结案归档文件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人员提交的结案归档文件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经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法律援助机构也可以根据办案需要于结案前先予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