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审查与实施第三十八条有效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另行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一)与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有利害关系;(二)依法丧失辩护人或者代理人资格;(三)因承办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或者处分;(四)因疾病、出国留学、长期外出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承办法律援助事项;(五)有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之一,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更换法律援助人员;(六)其他有必要另行指派法律援助人员的情形。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