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另行指派法律援助人员:

(一)与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依法丧失辩护人或者代理人资格;

(三)因承办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或者处分;

(四)因疾病、出国留学、长期外出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承办法律援助事项;

(五)有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之一,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六)其他有必要另行指派法律援助人员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