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章 审查与实施第三十二条有效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后认定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后认定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及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期限、途径和方式。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