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有权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申请。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发生受理争议时,由发生受理争议的法律援助机构的共同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案件量过大、超过其办理能力的,可以报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协调其他法律援助机构办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