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获得法律帮助,并依法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阅卷、会见等提供便利。

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其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