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乡规划、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