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旗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旗县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旗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内的镇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编制,纳入城市规划统一管理。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