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十七条有效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乡规划、村庄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