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申报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二)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划要求的,验线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权利。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