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城市、镇规划区内应严格控制临时建设,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临时建设用地及临时建设工程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