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五条有效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及在城市、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有关申报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权利。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