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中心城区建设,应当按照优化城市功能结构、增加公共绿地、广场和停车场、改善人居环境、保护城市传统风貌、提升城市形象的要求进行统一规划,严格控制零星插建项目。10亩以下的零星建设用地,应当用于建设城市公园、绿地、停车场、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开敞空间。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