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重点集中供热工程,并提供相关配套政策和资金支持。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供热主干管网建设和改造,加大供热管网改造力度。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