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等部门,编制本辖区供热专项规划,并按程序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制定供热工程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