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供热用热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供热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