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供热用热条例/第五章 设施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供热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二)擅自转让、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三)擅自停业、歇业、弃管;(四)供热期间未安全、稳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